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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财务造假 许峰律师:证监会介入调查法律依据并不清晰

2020/04/07 12:21 来源:新浪财经 阅读 4225

  原标题:瑞幸财务造假引发法律界关注 许峰:证监会介入调查法律依据并不清晰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7日讯(记者 肖飞) 中国概念股明星公司瑞幸咖啡(NASDAQ:LK)4月2日“自曝”2019年二季度到四季度,虚增收入人民币22亿元,虚增金额占总额比例高达42%。消息一出,市场哗然,瑞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开盘即大跌85%,至收盘时,股价仅剩6.4美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26.2美元),当日跌幅高达75%。

  次日(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声明,表示高度关注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并对其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证监会强调,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中国证监会的这一罕见表态立刻引发了市场机构的关注,有机构甚至提出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修订生效后,即将运用其新增的“长臂管辖”条款,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施行“长臂管辖”的猜想。

  据了解,刚刚颁布生效的新《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新增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被认为是中国证券执法的“长臂管辖”。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如果中国证监会要针对瑞幸财务造假事件进行监管调查,其法律依据“目前看,除了新《证券法》的第二条,还有第二百二十四条”。

  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但许峰律师同时表示,无论是第二条第四款,还是第二百二十条,都不属于“直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依据《证券法》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进行监管调查,“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清晰”。

  证券法规专业研究媒体《证券合规与法治研究》也刊文指出:证券监管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应立足于维护我国“公共”市场秩序、保护我国“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两点是启动“长臂管辖”的基本考量,而在瑞幸咖啡这类仅涉及少数私募股权投资者和境外公众投资者的事件上,似以不启动“长臂管辖”为妥。

  此外,对于普通投资者关心的、在中国境内对瑞幸咖啡财务造假进行诉讼索赔的问题,许峰律师表示“同样也面临较多障碍”:“首先面临的就是投资合规性的问题。中国境内居民每年只有五万美金的换汇额度,而且这个额度不能用于证券投资的。要在国内诉讼,不仅困难多,而且争议大,受理的可能性值得商榷。”

  据瑞幸咖啡4月2日公布的内部调查报告披露,自2019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公司首席运营官刘剑及几位向其汇报的员工伪造了高达22亿元的交易金额。在此期间,部分成本和费用也因虚假交易而大幅增加。

  据瑞幸咖啡此前公布的季报显示,公司2019年一季度实现营收4.7亿元,二季度实现营收9.09亿元,三季度实现营收15.42亿元,四季度营收按此前“业绩展望”披露,预计营收为22亿元,据此测算,2019年全年营收51.2亿元。

  若扣除公司自查报告披露的虚增收入部分22亿元,则2019年营收约为29.2亿元。这一营收数据与2018年的8.4亿元营收相比,仍实现了近300%的增长。(责任编辑:张倩蓉)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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